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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6-01-02 11:17:21 来源:暂无数据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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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87月底,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李名槊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3人经商量决定由谢知锦具体负责矿山的采矿事宜。此后,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由谢知锦提议,改变李名槊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往下开采,得到倪明香、郑时姜的同意。谢知锦指挥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还在矿山塘口的下方兴建了砖混结构的工棚用于矿山工人居住,直至2010年年初停止开采,林地原有植被已经被严重毁坏。

    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6月份,谢知锦3人仍然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在矿山边坡处开路和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该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均于201412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抓获归案。

 

二、刑事责任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非法占用林地,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延平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开采矿山的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一重大经营事项系三被告人共同决定实施,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故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知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倪明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郑时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对每人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人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113日,南平中院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三、民事责任:公益诉讼

   

      尽管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林地破坏却已成难以挽回的事实。山顶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严重影响和改变周边及山下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

    2015年11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为该案的支持起诉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该案也就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关于公益诉讼费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但这事后支付费用仍然属于“远水难解近渴”。为解决公益诉讼费用问题,自然之友在14日正式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也成为该基金支持的第一案。

      南平中院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5月15日和2015年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南平中院判定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已满五年且无违法记录,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李名槊为采矿先后非法占用林地共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原地植被、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据此,南平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来源:《2015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网;《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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