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省林业厅印发了《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共分总则、流转管理、流转服务、流转程序、附则5章,合计32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出台目的、流转概念、管辖范围及职责要求等。第二章流转管理,对流转范围、不同主体流转形式管理、流转年限、再流转、流转合同备案及鉴证、纠纷仲裁等予以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相衔接。第三章流转服务,着重围绕林权流转交易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明确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备案服务及合同示范文本,由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无偿提供。第四章流转程序,对流转交易受理、审核、公示、合同签订、鉴证、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存档等全过程予以了规定,其中明确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鉴证时,应组织合同当事人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面签,并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情况摄像或拍照存档。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涉及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业务,在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推进集体林地流转试点县(市)试行。
该《办法》是根据2014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林地流转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早在到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铺开了以林权承包经营为目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它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江西省此次对林权流转的规范和管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细化之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