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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议》通过,应对2020年后全球气候变化
时间:2015-12-19 22:33:50 来源:暂无数据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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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当地时间12月12日19:30,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COP21)在巴黎达成了一项公平且平衡的协定,明确了2020年到2030年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推动全球向清洁能源未来转型的进程。

        该协定的要点包括:1、长远目标。《巴黎协定》的长远目标是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付出努力”。到2050年后的某个时间点,使人为碳排放量降至森林和海洋能够吸收的水平。2、减排目标。为实现该协定的长远目标,与会各方同意每隔5年重新设定各自的减排目标。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从2020年起始的五年期限内减排目标。3、评估目标。《巴黎协定》设定的初期减排目标,仍不足以实现长远目标。因此,该协定要求与会各方今后4年内重新评估各自的减排目标,以便适时作出调整。该协定希望,各个国家和地区能够在可再生能源更廉价、更有效的前提下加大减排力度。4、透明度。该协定作出透明度规定,要求缔约方汇报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减排进展,但赋予发展中国家适度“弹性”。5、资金。《巴黎协定》要求发达国家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从而帮助后者减少碳排放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该协定也鼓励其他国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援助。《巴黎协定》没有对这类资金援助作出具体金额规定。

        巴黎协定与已有的《京都议定书》将有以下区别:首先是法律约束力可能不同。《京都议定书》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例如发达国家必须定期汇报减缓目标执行情况并接受严格审评、遵约不力将受到惩罚等,预计巴黎协定的法律约束力将逊于《京都议定书》,至少它不会将各国的INDC纳入强制约束的范畴。其次是覆盖面不同。《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制定了量化减限排目标,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的要求,而巴黎协定针对所有缔约方。第三是减缓目标提出模式不同。《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地为发达国家缔约方安排了减缓目标,而巴黎协议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最后是时效性有差异。各方都希望巴黎协定具有“持久性”,能长期指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理论上讲,《京都议定书》也长期有效,但不能否认,巴黎协议生效之时就是《京都议定书》寿终正寝之日。

        《巴黎协定》的成功,中国功不可没。接下来,中国将认真落实巴黎协议中减排承诺。2017年启动的全国碳市场或将成为中国进一步深化低碳转型的重要推手之一。此外,中国的目标是在2030年左右达到CO2排放峰值。2015年煤炭消费量持续走低,同比下降明显,中国煤炭消费总量或已在2014年达峰。现阶段,国内就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能源转型展开多种举措,非常有望在2020年实现煤炭消费在总能耗中占比从2014年的66%下降到2020年的57%,提早实现碳排放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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