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九江市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从即日起开始施行,市中心城区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在实施范围之内。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负责所管辖的市本级排水许可的管理。浔阳区、濂溪区、经开区、柴桑区、八里湖新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排水许可的管理。
九江市出台绿色新政改善城市水环境,实施意见明确: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排水设施程序审批,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均应按照国家规范及地方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实施cctv检测。污水管道、混流管道及初期雨水截流管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闭水试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乱排、直排。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雨水排入污水管网,不得混接;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设施排放污水;从事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洗车等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排放工业污水的工业企业和排放医疗废水的医院需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装置,工业污水、医疗废水经过预处理后水质符合要求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水质不得未经处理排放或者通过城市雨水管网偷排工业污水、医疗废水。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监测数据与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共享;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此外,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发放营业执照、排污许可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证照时,将告知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同时将本部门发证情况及时反馈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
据了解,九江市相关部门将联合执法,建立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联合执法机制。成立由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餐饮、宾馆、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排水户未经批准擅自纳管、偷排,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等行为进行联合执法,确保排水许可制度顺利实施。
九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中心城区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防止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九江市中心城区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二、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负责所管辖的市本级排水许可的管理。浔阳区、濂溪区、经开区、柴桑区、八里湖新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排水许可的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排水许可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各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三、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排水设施程序审批,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项目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新建公共排水设施工程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将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联审联批部门。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规划方案中的排水设计是否符合雨污分流规划、排水设施连接公共排水设施接入点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及相关规范,开展排水管网施工图设计。阳台(露台)排水应当按雨污分流设计,设置污水管道,雨污水分别接入公共雨污排水管网。已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已设置的在排水系统改造过程中应予以取消。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排水设施需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将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联审联批部门,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提出意见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排水接入许可。
(六)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均应按照国家规范及地方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实施cctv检测。污水管道、混流管道及初期雨水截流管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闭水试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公共排水设施工程以及需要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由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关于排水设施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批复》。
四、依法全面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加强排水行业监管,严格城市污水源头管控。
(一)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乱排、直排。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雨水排入污水管网,不得混接。
(二)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设施排放污水。
(三)从事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洗车等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排放工业污水的工业企业和排放医疗废水的医院需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装置,工业污水、医疗废水经过预处理后的水质符合要求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水质不得未经处理排放或者通过城市雨水管网偷排工业污水、医疗废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共享。
(五)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
(六)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中心城区排水户污水排放管理。
(一)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发放营业执照、排污许可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证照时,应当告知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同时将本部门发证情况及时反馈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立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联合执法机制。成立由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餐饮、宾馆、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排水户未经批准擅自纳管、偷排,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等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三)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区(管委会)排水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各区(管委会)排水主管部门要建立排水管理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项目化落实,将排水设施的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在日常巡查时应将规范排水行为纳入巡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六、加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排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公共排水设施由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排水户负责自建的排水设施(包括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雨污水管、化粪池、检查井和预处理设施等)的运行维护。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室外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无法确定运行维护的,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七、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九江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