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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态法律体系之四:江西林业生态法律体系
时间:2016-04-27 08:06:45 来源:暂无数据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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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林业生态法律体系

 

一、森林资源的保护


(一)植树造林

1.《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于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立法目的: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公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义务植树的定义是指按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的无报酬的植树、种花、种草及其管理抚育,或者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义务主体: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适龄公民,是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义务植树的内容和原则:义务植树工作应当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补植为重点,结合城乡绿化工程,发展义务植树基地和高效益的果木经济林;实行种植与管理抚育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绿化委员会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组织林业、农业、城市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等管理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确定义务植树重点和义务植树基地。

公民的义务:每个适龄公民每年应当义务植树4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种花、种草、育苗、整地、施肥以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本系统、本行业有植树造林生产任务的,不得免除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奖惩机制: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在义务植树或者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保护绿化成果有突出贡献的;制止或者举报破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

未按时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按每棵3元的标准向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收缴绿化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应缴绿化费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于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生态公益林的定义: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基本原则: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公民和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地类、不同区域生态公益林管护的难易程度,按照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3000亩左右的标准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也可以采取承包管护或者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的业务指导。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经营者应当在三年内实施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疏林、残次林等生态功能低下的林地,经营者应当在三年内进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生态公益林的采伐: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森林公园

1.《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与规划、资源培育与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森林公园的定义: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划定的地域。

政府职责: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基本原则:建设森林公园应当保持森林风景资源的完整性,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水利、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公园内资源与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森林公园内资源与环境的行为。

森林公园的设立: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市、县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林业长远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旅游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森林公园的划分: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的采伐:森林公园内天然阔叶林严禁采伐。非天然阔叶林及其他林木仅限于景观培育和旅游活动的需要,可以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野生动物的保护: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对野生动植物主要栖息地、原生地,设立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因科学研究需要在森林公园内猎捕、采集国家级和省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进行。

生物危害: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控制灾情。

森林防火: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森林防火设施与设备,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识。森林公园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新闻评析:到目前为止,江西省森林公园总数达到152个,总面积近50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7%,占国土面积的3.0%。近几年,通过加大森林公园开发和建设力度,江西省的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进一步完善,预计2010年森林公园游客人数达到2400万人次,接待海外游客25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32亿元,森林风景旅游正成为江西省林业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不过,江西省森林公园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擅自改变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或者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建设项目,导致环境遭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条例》标志着江西省森林公园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江西各地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和送法律进村入户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让广大干群尽快了解和熟悉《条例》。学习和贯彻好《条例》要有重点、有针对性进行,要挖掘森林公园生态文化内涵、提高森林公园森林风景区资源质量、加强森林公园基础建设。相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林业法治建设,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员会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网络等媒体手段,客观真实的将《条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曝光,使江西省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始终在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2.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的义务: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3.《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将发挥重要作用。该条例填补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空缺,突出了井冈山革命旧居遗址和文物胜迹保护以及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强调茨坪作为革命纪念地旅游服务接待中心的突出地位,围绕革命旧居遗址、文物胜迹、自然环境保护以及茨坪的利用,从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性要求;同时涉及井冈山旅游和接待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井冈山是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国革命的摇篮,迄今保存完好的革命旧址旧居有100多处,同时保存着全球同纬度最完好的原始次森林。2009年,国家住建部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了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名录。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井冈山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以及旅游秩序管理进入到新阶段,同时为井冈山申报世界双遗产做好了法律上的准备。


(三) 滥采滥伐

1.江西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林业厅制定了《江西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3年11月28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5章26条,对采挖树木的申请、审批发证及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人工珍贵树木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除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采挖胸径50厘米以上或树龄100年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树木或人工珍贵树木,必须要提交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采挖树木需要运输的,列入国家或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树木,凭采集证办理野生植物放行证,凭放行证运输;其他树木胸径大于5厘米的,凭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

2.《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西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最早的一部由省里制订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也是目前惟一一部由省里制订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北京、天津、上海除外)。该《条例》进一步科学划分了古树保护等级,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和全社会古树名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从严古树名木迁移审批等外,尤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古树名木保护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条例规定,古树将实行分段保护,如果对古树名木进行了非法采伐,要受到重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该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则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1、古树体检享受医疗保障。给绿色古董提供医疗保障的是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江西省要求其负责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体检”,发现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及时救治。 同时,建设项目如果影响古树名木生长,要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环保部门在审批时,要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要按规定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非法采伐最高罚20万元。如果对古树名木进行了非法采伐,那可要受到重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破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破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刻划古树要重罚。对名木古树上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技、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属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属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地以下罚款;属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古树“身后事”不能擅自处理。古树名木的“身后事”可不能随便处理,对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擅自移动或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关于加强全省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

为继续深化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加强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根据部署要求,2008年4月25日,江西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就森林限额采伐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商品林采伐的管理、生态公益林采伐的管理、树木采集(挖)利用的管理、森林采伐的检查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对采伐申报程序进一步进行了规范。文件的出台将对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是江西省林政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一、 禁止采伐特殊保护的生态公益林 

在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方面,对于特殊保护的公益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采伐;重点保护的公益林,允许采取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一般保护的公益林,可进行合理性改造。采伐公益林的林木(毛竹除外),还须设区市林业局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出具署名核实证明。

二、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通知规定,在采伐限额管理方面,采伐(挖)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而培育的苗木,可以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造(育)林面积、树种和蓄积量等情况核实后,给予办理林木采伐和放行手续。

在森林采伐检查监督方面,省林业厅将加大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制度、采伐证核发管理、伐区调查设计制度等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将年商品出材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42个重点林业县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在2010年前全部检查监督一次。

三、商品林皆伐面积不得少于5亩

在商品林采伐管理方面,推行以小片皆伐为主的采伐作业方式,皆伐面积不得少于5亩,相对集中使用木材生产计划。对于绿色通道商品林的采伐,禁止大面积皆伐,只能采取面积不大于3公顷的小块状或带状皆伐,以及采伐强度不大于40%的择伐或不大于25%的间伐。对于合法流转的山林,要避免掠夺式采伐,采取皆伐作业方式时,集中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商品林采伐要实行单位(个人)更新造林交纳保证金制度,更新造林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单位(个人)可分期取回更新造林保证金。

4.《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继续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2009年12月30日,江西省林业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就全省林木采伐进行重大改革,并对采伐管理有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主要有:

一、调整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包括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以及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而培育的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二、放活采伐限额管理政策。经省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经营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民营林场的采伐限额实行单独编制和下达;单位(含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投资营造商品林15000亩以上、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750亩以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林场,以及已批准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单位(企业、个人等)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计划可单列。

三、简化采伐限额指标结构。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不再细化消耗结构(商品材与非商品材)和林分起源(人工林与天然林)分项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各树种出材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自主确定集体商品林采伐年龄。集体人工林采伐年龄,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经营方案确定;未编制经营方案的,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划定。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参照集体林确定采伐年龄。国有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仍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执行,国有新造人工用材林及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按赣林资字[2003]80号文件执行。

五、实行商品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在合理测算一定数量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等非商品材消耗后,按剩余采伐限额数90%以内的比例自行确定商品材生产计划。集体林的商品材生产计划上报备案时不再细分到乡镇(村)。

六、商品林各项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报省林业厅备案同意后,可以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

七、延长采伐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时限。采伐许可证核发与采伐时间仍然为当年1月1日到12月底。林木采伐后,凭采伐许可证初次办理木材运输证,采伐许可证办理的有效时限延长至翌年12月底。

八、按分类排序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林分蓄积、面积分别占全县的份额,将采伐蓄积指标(或出材),一次性分解下达至乡镇(场)以及计划单列的林权单位。以乡镇(村组)为单位,根据森林经营者的采伐申请,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以小班或宗地为单元),逐块实地核实后,按照分类排序的原则合理安排采伐指标。皆伐方式的主伐按林木林龄从大到小依次排序;抚育性质的采伐,依据造林的年龄、间伐次数等从小(少)到大(多)依次排序。其他采伐(如低产林的皆伐改造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亩均蓄积、郁闭度等从小到大依次排序或统一安排。采伐指标要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公示结果须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九、推行小片皆伐经营。以相对集中连片为原则,进行伐区配置,皆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小片皆伐对象包括:人工商品林;以及遭自然灾害死亡20%以上,或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或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 M3以下的低产天然商品林(低产天然商品林中的阔叶树所占比例须在三成以下)。小片皆伐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十、简化采伐审批环节。森林经营者可以向辖区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在采伐指标落实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或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取消其它各类中间审核环节。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M3以下的林木,抚育间伐胸径全为10厘米以下的林木,采伐零星林木、毛竹、农民自用材、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经济林,或造林清山柴,全部实行采伐简易申报卡;公益林采伐、国有林采伐、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M3以上林木、以及抚育间伐胸径10厘米以上的林木,需开展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十一、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十二、对实施皆伐作业并达到一定面积的,森林经营者要与林业主管部门以合同形式约定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确保在伐区采伐结束后的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造林更新保证金标准不得超过国家造林亩均补贴水平。对验收合格的,造林更新保证金要及时退回;对不合格的或未及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以造林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这次采伐政策的调整是江西省森林采伐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以来该省林木采伐管理政策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对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调动社会主体培育森林资源将产生重大而直接的影响。

5.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30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和森林经营利用监管,规范树木采挖移植,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服务基层和林农,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林地定额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首先取得征收林地定额,不得超定额或者无定额占用林地,不得将长期用地转作临时用地审批。进一步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占用征收林地条件控制,严格保护公益林、森林公园、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位的林地。承担林地现场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对查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变换地类、弄虚作假。进一步强化林地执法,对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1076万公顷。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适度放宽商品阔叶林采伐政策。除遭受自然灾害、森林火灾以及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外,严禁采伐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和省级公益林以及其他生态区位重要地段的阔叶林。适度放宽商品林中的阔叶树采伐政策,鼓励对郁闭度0.3以下、亩均蓄积量3立方米以下的低产低效林进行改造,改造中涉及的阔叶树以及毛竹低改中涉及的阔叶树采伐,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人工营造的阔叶树、非林地上的阔叶树以及针叶林主伐中涉及的阔叶树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采伐技术规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审批。

三、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一级国家公益林林木严禁采伐,因受灾或科学研究等原因确需采伐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省林业厅审批。二级和三级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除天然阔叶林以外的林木,订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严把关,按规定审批。公益林抚育采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小于0.8,莶伐蓄积强度不得太于 0.2,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对林木生态功能退化地段可实行小面积皆伐或带(行)状采伐,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林,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清理,并于当年或次年完成补植补造。公益林中的毛竹,可以进行择伐和疏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的原则审批,确保伐后每亩立竹数不低于120株。

四、规范和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禁止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坡度大于25度的林地内或者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区域采挖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采挖上述树本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抚育作业设计进行。采挖野生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还应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鼓励在苗圃地和苗木花卉基地上人工繁育绿化大苗,其运输放行和规费征缴省厅将另行制定办法。各地要对采集到苗圃(基地)内假植的野生树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假植树木出圃时,根据档案和有效凭证按规定办理放行手续。

五、加强疫木采伐管理。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疫区松木除治,所有疫区的松木采伐一律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所需计划在县(市、区)年度木材生产各案计划内优先安排解决。除治性采伐,必须以县为单位编制年度除治方案,经设区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审批后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备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除治方案范围内进行采伐审批;疫区内疫点乡镇非除治性采伐(含征占用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取得设区市林检机构出具的检疫意见后方可审批。疫区内非疫点乡镇商品林松木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县级林检机构要严格检疫执法,切实加强对疫区松木采伐的监管,防止疫木流失,严防疫情扩散。

六、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省厅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各地要严格执行,切实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办证行为。对因林业主管部门办证原因造成货证不符的,省外木材由起运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内木材由开具木材运输证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属实后放行,木材检查站不得进行处罚。凡名录规定之外的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各级各类林业执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暂扣或处罚。为了鼓励和挟持竹产业的发展,对毛竹及其加工产品的运输,继续按省厅《关于毛竹运输有关问题的圭赣林》规定执行。建立无证运输、无证收购追溯机制,将问题反馈到源头,全力遏制源头乱砍滥伐行为。

七、完善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收购和运输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季托林政执法单位(机构)采取定期拍查、驻厂监督等方式,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材料收购和运输进行监督;对无证运输木材和超过木材检量误差的超装木材,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疫木的,一律依法实施处罚,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通报。对木竹产品不需办理军输证的加工企业,要组织专门人员或者在办理检疫证时及时核销其收购原材料的本材运输凭证,切实维护木材市场秩序。省厅继续对全省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实行重监管服务,由省森林公安局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并负责实施。进一步规范木材加工许可证管理,年加工非阔叶树木材500o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毛竹加工项目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八、严格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闸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林地、公林益木林流的转林进地行、审核和审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和省级林木不得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捷下,允许公益林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严格执行国有和集体林权进场交易制度,禁止场外交易,鼓励非国有、集体林权进场交易。切实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交易的后续监管,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严防受让方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滥砍滥伐林木行为。

九、规范办证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政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和管理,简化核发程序,严肃核发纪律,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质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出省和省内森林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办证窗田办理,实行网上办证。对确有办证需要、又具各网上办证条件的乡镇以及大型苗木花卉基地、木材或苗木花卉大市场、大型木材加工企业,经省厅批准可以设立办证服务点,为企业和经营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办证服务。

 

二.森林灾害的防治

(一)森林火灾

1.《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

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订出台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7年1月23日开始施行。《规定》对江西省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进行了修订,并首次确定了森林失火的立案标准,填补了江西省在有关森林失火立案标准上的空白。

一、立案标准提高至30万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1999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首次确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为江西省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

《规定》对江西省之前的"两案"立案标准进行了修订,提高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规定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增加了受灾户数附加财产损失额度条款,规定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首次确定森林失火立案标准

由于江西省有关森林失火立案标准尚为空白,给各级法院审理工作带来较大困难的现状。在《规定》中,首次加入了森林失火的立案标准。

《规定》明确,“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应以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过失引发火灾最高判7年

  《规定》对“两案”的量刑进行了细化。根据犯罪的情节或造成的后果,对犯罪嫌疑人分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定》明确,过失引起火灾,具有导致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具有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增加“两案”管辖规定

   《规定》明确,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需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以当地公安机关名义负责侦查;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涉及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需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由火灾发生地设区市公安消防机构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负责侦查;由设区市公安消防机构所在地的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51条。《条例》总结和吸收多年来江西省森林防火的实践成果,进一步明确了江西省各级政府及相关主体的森林防火职责和义务,就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措施作了具体规定,规范了野外特殊用火的审批程序,并将部分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授予给乡镇人民政府。

新条例与之前的条例相比,在结构、内容和操作性上都有很大进步,为江西省森林防火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规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每年10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并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扑救森林火灾须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森林防火。

(二)森林病虫害

1.《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月17日正式实施。

立法目的: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

指导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营林措施为基础,抓好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拟订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制定预防和除治措施;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实施防治试验和推广新技术,建立技术档案;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效果的检查验收;做好本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器械的服务工作;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宣传普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知识。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义务: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感染病虫害的林木;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掉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奖惩机制: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5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灾害的;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提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合理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中获得重大效益的。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10年工作成绩优秀的;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情,造成森林病虫集中连片成灾面积的

2.《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预防、检疫、除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突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原则,彰显“十大亮点”:一是规定县级以人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有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林业经营者应当投资投劳开展防治,保障各方经费支持。二是规定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治制度,确保除治的效果。三是规定了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证货不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不得运递。四是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要进行处罚。五是规定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六是规定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采购双方提供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作出要求。七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建立有奖报告制度。八是规定气象,广播、电视、报刊等应当无偿提供公益性气象监测服务或无偿刊播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九是处罚下限提高至200元以上,加大违法成本,提高威慑力;十是倡导和支持推行社会化防治、检疫追溯和森林灾害保险制度。《条例》的出台,对切实做好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促进森林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三.珍稀植物与野生动物保护

一)珍稀植物

1.《关于制定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2008年12月8日,为保护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制定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中明文规定,12月1日起,采集罗汉松、桂花、杜鹃花等珍稀植物都要向林业部门缴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

《办法》规定,凡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领取《特许采集证》和《经营许可证》方可采集野生植物资源,并须按规定交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经批准采集国家二级、省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野生资源保护费;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则在设区市林业部门缴费;从外省购进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产地没有征收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的,在江西省应按规定补征。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虽然收费主要针对植物产品交易行为,但是游客个人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也要爱护,不得随意采摘。

保护等级越高,收费越高,对批准采集国家二级、省一、二、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分别按成交金额的20%、15%、10%、5%收取资源保护费。另外,为规范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成交基价,每两年公布一次。目前已经公布的收费基价当中,以野生罗汉松估价最高,胸径在42-50厘米的野生罗汉松,估价高达25万元。

据悉,江西省是全国唯一出台野生植物收费办法和标准的省份,该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出台也是江西省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今后全省更好地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规范野生植物资源管理,进一步树立和提升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野生动物

1. 《江西省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江西省应对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应急体系,确保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发生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处理,维护野生动物种群的稳定,确保人民生命安全,2005年6月22日,省林业厅制定了《江西省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预案》的制定,对江西省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将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是指对人类和野生动物造成巨大危害的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主要包括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口啼疫、血吸虫病、炭疽、狂犬病、结核病、弓形虫病、乙型脑膜炎病等疾病。根据《预案》要求,省林业厅及各市林业局将分别设立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联络、后期保障等相应机构,各级市政、畜牧、卫生、工商、检验检疫、公安、财政、运输、宣传等部门为参与部门。

国家林业局公布的第一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中,江西省有4个站点入选。《预案》明确了这4个国家级监测站点的疫源疫病应急处理范围和重点: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参与九江、南昌、上饶、景德镇、宜春、新余、萍乡、鹰潭等市范围内野生鸟类疫源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重点是鄱阳湖区越冬候鸟。遂川鸟道鸟类环志站,参与吉安、赣州、抚州3市范围内野生鸟类疫源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重点是遂川、大余通道迁飞夏候鸟。抚州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参与全省野生兽类、爬行类疫源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重点是赣东地区华南虎、果子狸、獾等。宜春市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参与全省昆虫和两栖类疫源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重点是两栖类动物及金斑喙凤蝶等珍稀濒危蝶类和其他昆虫。为构建全省性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络,因抚州市已有国家级监测站点,《预案》决定,在全省其他10各市各建立1个省级监测站点。

《预案》提出,江西省将在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相关知识宣传,减少疫源疫病传播途径,降低疫源疫病发生率的基础上,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广泛、准确地掌握疫源疫病信息。当疫源疫病发生后,立即启动当地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省级应急办公室报告,省林业厅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是否上报国家林业局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为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误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应及时救护。如不采取救护措施造成死亡的,视同违法捕杀行为。

《办法》规定,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划定的禁猎区狩猎。

如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级重点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并将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规定每年的4月至11月为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经申请人所在地和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必须经同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而猎捕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狩猎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

针对社会上有一些餐馆、酒楼偷偷宰杀、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办法》规定,禁止单位、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办法》还规定,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依法猎获的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凭“狩猎证”到集贸市场进行销售。依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按规定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办法》还细化了对保护野生动物执法监管不到位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方津津收集整理,截至时间: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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