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江西生态法律研究中心官方网站!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农业生态园非法占用公益林地、非法选金导致水土污染……检察机关提起4起公益诉讼
时间:2017-05-14 09:14:12 来源:暂无数据 浏览次数:224
分享到:0

1、山东聊城检察机关对一国税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抵扣的税款须及时追缴


2017年2月14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因聊城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下称国税局)怠于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李长虎借用聊城市金业商贸有限公司资质经营,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款186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聊城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作为管理机关,应当对非法抵扣的税款进行追缴而未予追缴,未及时追回国有资产损失。2016年12月23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向聊城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职责,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017年1月19日,聊城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挽回税款损失,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山东烟台检察机关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夫妻非法选金导致水土污染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鲍德萍、王常山污染环境一案,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秋至2013年底,鲍德萍与其丈夫王常山将龙口市石板丁家村废弃黄金选厂等处封存的黄金废渣倾倒于其在龙口市芦头镇香坊村西南的承包地南北两处自挖的泥坑内,泥坑未经任何防渗处置。同期,鲍德萍、王常山购买了氰化钠等原料,雇佣工人采用全泥氰化炭浆工艺,通过用氰化浸出、活性炭吸附提金以及成品金冶炼(俗称“化火”)等工序,对泥坑内的尾矿进行二次黄金提炼,排放出的有毒物质对周边土壤和浅层地下水造成污染。经鉴定,鲍德萍、王常山非法选金产生的选金尾渣属于“有毒物质”,对其进行应急处置的费用为3446万元。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鲍德萍、王常山非法选金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江苏检察机关对两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防局没有追缴欠费 农林局没有监管到位


2017年2月7日、2月10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常州市新北区民防局、溧阳市农林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7年12月21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向常州中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其申请的景西华庭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725872元。当日,该公司缴纳50万元,余款225872元一直未缴纳。常州市新北区民防局仅于2014年、2015年两次发出催缴通知,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追缴余款。2016年12月14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民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常州中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11月,溧阳市戴埠华天农业生态园与溧阳市龙潭林场签订《龙潭林场蒋山洼林地合作开发协议》。2015年11月该农业生态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龙潭林场省级生态公益林地3.25亩用于建房及修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16年2月16日,溧阳市农林局对该农业生态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完成恢复原状,并处罚款32464.5元。但该农业生态园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全部罚款,未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2016年12月13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溧阳市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原状,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

版权所有: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法律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791-83816810
地址: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法体楼 邮政编码:330032 南昌网站制作:云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