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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生态立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15-12-10 12:26:43 来源:暂无数据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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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立法先行先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近日,在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科考中,专家首次发现了23个新物种。此外,当地还新发现一片面积达1560公顷的南方铁杉群落。一直以来,该保护区由于山貌雄伟、生物多样,被誉为“动物的乐园、物种的基因库”。

  保护区丰富的生态资源是大自然赐予江西的礼物,吸引了不少人慕名前去科普研究、休闲探奇。在人与自然的频繁互动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一方净土?如何平衡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此,江西以行动做出积极回应。

  今年8月份,《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审议法规草案计划,条例有望在今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为以上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

  相关学者指出,一方面自然保护区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自然保护区立法明显滞后,这形成了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矛盾和尴尬。此外,不同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其性质、特点不同,如果没有相应细化的法律进行调整与规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堪忧,可能会流于形式。

  《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立法尝试,向世人展示了江西以生态立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近年来我省还紧紧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突出地方特色,强调先行先试,加大了生态领域立法力度,先后制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修改完善了若干地方性法规,为保护江西的青山绿水、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要敢于善于创新,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创造性地解决本地存在的一些环境保护实践问题,使法规更具地方特色。”谈及生态立法,江西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毓华如是表示。

  江西特色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事实上,江西生态保护一路走来,相关法制建设一直没有缺位。翻开江西立法历程的卷轴,可以清楚地看到,江西生态领域的立法被寄予重望。

  2013年,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确立94件立法项目。其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项目数目最多,总共33件,约占立法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规划,《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江西省湖泊管理条例》等19件地方法规被列入未来5年的拟制定项目;《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14件地方性法规被列入未来5年的拟修改项目。

  两年间,《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一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颁布实施。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环境保护方面法规共50多件。

  此外,省政府还出台了《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一批有关环境保护的省政府规章。

  基于以上这些法规与政府规章,江西已基本形成由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以及循环发展四大类法规构成的具有本省特色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

  彰显立法引领作用巩固江西生态优势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如果执行不力,法律再完善也是一纸空文。那么,江西一系列生态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如何呢?

  相关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我省严格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经委托的机动车环检机构103家,基本覆盖到县一级;已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超过355万张,做到了全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应发尽发。

  这些都是我省各地贯彻落实《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取得的成效。2013年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在当年10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须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环保部门须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围绕《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贯彻落实,我省各地还依法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2014年我省共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5.8万辆。同时,加快设立省、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目前南昌、上饶、景德镇、宜春、吉安、赣州6个设区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门监管机构。

  此外,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我省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其中,围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我省开展了河湖与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五河一湖”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行为,采砂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实践充分证明了生态立法之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顺势而为适时修订完善生态法律法规

  生态领域的立法是一个吐故纳新的过程。它不仅需要制定新的环境相关法规以填补我省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些空白,同样也需要适应形势发展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的法规、规章。

  2013年,相关执法检查发现,从《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的实施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措施等工作有待加强等。加之近年来,国家新出台或者修改了有关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为此,我省意识到,2006年颁布实施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已经跟不上新形势的变化,针对本省江河湖泊水资源的新情况、新问题,还应适时修订完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随后,《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的修订被提上议程,2013年、2014年被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项目;2014年底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组织的立法项目竞争性立项,列入2015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确保出台项目,目前修订草案已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根据相关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省拟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控制措施,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及监督,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等方面作了修改。其中,专门提出不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的处罚额度,最高可罚100万元,是现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最高处罚标准的50倍。

  据省水利厅透露,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删除13条、修改23条、新增30条,修订后由原来的七章46条增加为九章63条。

  此外,根据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14件地方性法规被列入拟修改项目。目前已经修订的本省法规有《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渔业条例》等。


(来源:新法制报,记者朱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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