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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河长制”
时间:2015-12-09 16:09:32 来源:暂无数据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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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1日,经江西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赣办字[2015]50号印发《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标志着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正式启动,必将有力促进江西省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目前,江苏、天津、浙江、福建等省先后实施了“河长制”,并逐步将“河长治污”扩展至保障河湖健康、改善生态环境领域,而江西省实施“河长制”主要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考虑。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组织体系、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内容。

  在主要目标方面,要求2015年建立县(市、区)级以上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2016年完成县以上试点,2017年全境河流实施“河长制”。到2020年,实现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7.7%、“五河一湖”自然岸线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1%、地表水达标率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在组织体系方面,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由党政四套班子分管或联系环保、农口领导分别担任“河长”。省级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相应领导担任“五河一湖”及长江江西段省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河长制”省级责任单位。设立省、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在主要任务方面,《工作方案》围绕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明确“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及法规”九项重点任务。

        江西省‘河长制’由省、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市、县党政四套班子领导担任河流‘河长’,在已实施‘河长制’的省份,规格最高。省委书记强卫担任省级 “总河长”,省长鹿心社担任省级副“总河长”,省级党政四套班子分管或联系农口、环保的7位省级领导分别担任赣江、信江、抚河、鄱阳湖、饶河、长江江西段、修河省级“河长”。

      (来源: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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