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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时间:2019-11-08 22:21:17 来源: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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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至2018年初,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马祖兴等以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污泥(一般固废)转运业务。但他们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将污泥运送至污泥处理项目接受系统进行废物处理,而是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将污泥(共约14800吨)运至九江庐山市东毅码头、长江二桥等五地,直接倾倒,严重危害了九江的生态环境。

根据群众举报,2017年10月30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7月23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正峰、黄永、陈世水、张永良、马祖兴、沈孝军等相应的有期徒刑。

2018年12月,九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委托省生态损害鉴定中心,对各被告非法倾倒污泥对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害程度及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经评估确定,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

2019年9月18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以上各被告随意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给九江市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危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以上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根据各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共同或单独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要求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2019年11月4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瞩目的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进行一审宣判。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张永良等九被告被判令对其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所造成的九江三处地块生态资源损失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分别共同承担93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起诉与答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大小。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舒正峰、黄永、夏吉萍、陈世水、马祖兴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倾倒的每一地块污泥已混同,同一地块的污泥无法分开进行修复,依据共同环境侵权的责任原则,应由相关被告承担同一地块的共同修复责任。赔礼道歉。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被告正鹏公司、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开发区沙阎路附近山坳地块(3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80.3396万元(被告舒正峰已自愿缴纳10万元生态修复金至法院账户);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黄永、舒正峰、夏吉萍、陈世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开发区沙阎路伍丰村郑家湾地块(4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01.8515万元(被告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已自愿缴纳100万元生态修复金至法院账户);被告张永良、夏吉萍、李德、马祖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永修县九颂山河珑园周边地块(5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8.91808万元;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夏吉萍、马祖兴应共同支付环评报告编制费20万元,风险评估方案1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4万元;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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