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5日,根据日常巡查检查线索,原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甲子镇新民村的海南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污水处理设计方案中的操作规程使用厌氧罐,致使厌氧罐无法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将未经厌氧处理的废水从调节池中引出直接外排。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委托海口市环保技术工程实业开发公司对该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进行采样,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监测因子均超标。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
三、案件启示
(一)部门联动,精准高效执法。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严格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该公司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要求,确保案卷质量。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