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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案
时间:2019-06-26 17:12:35 来源: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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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8日,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某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钢渣分选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于2018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检查当日已安装有破碎机、筛选机、干磨机等生产设备。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于1月9日对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钢渣分选项目建设。2月2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收到责改决定书后新安装了3条传输带和1台旱磨机,执法人员经过拍照取证和现场勘察后,认定该公司已构成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项目投资总额582961元);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钢渣分选项目设施设备依法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注重执法“回头看”,严厉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环境执法“回头看”的重要性,对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严谨细致,调查取证充分,违法事实锁定准确,为查处整改意识差的企业提供了办案思路,进一步提高了震慑力。

(二)综合运用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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