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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6-14 13:08:17 来源: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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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要旨】

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当依法依规。地方政府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允许土地出让金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可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基本案情】

20057月,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以66万元竞得北府花园地块,20138月,丹东市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将总用地面积由40.48万平方米调整为32.24万平方米,规划容积率由1.24调整为1.96。因调整后实际建筑面积增加,经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与俊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884.4万元,2015716日,丹东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同意俊达公司缓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但直至20181月,俊达公司未依法缴纳出让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收缴。

【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117日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俊达公司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仅向俊达公司发出了催缴通知书,并以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为由,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2018117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市政府会议纪要。本案的会议纪要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作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在期限届满前并未依规履职,属于违法。同时,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缓缴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但本案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既没有作出相应的履职行为,也没有另外与俊达公司签订变更、补充协议,针对缓缴问题作进一步约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积极表达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和支持,并表明积极履行职责,争取早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追缴到位。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对政府会议纪要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影响对行政机关是否全面正当履职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在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地方性文件作为履职依据时,应当从依法的角度落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效力和层级上都不可突破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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