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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女湖环境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5-12-09 12:02:55 来源:暂无数据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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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女湖污染案案由:仙女湖受到污染      

 

    仙女湖是江西省新余市的“母亲湖”,也是当地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地。1999年底,新余市河下镇的李某、曾某夫妇与新余市仙女湖景区管委会达成协议,开发经营仙女湖上一座岛屿。之后,李某在岛上建起了度假山庄,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而度假山庄的食堂、厕所、宾馆产生的污染物,在流经化粪池后未作处理直接排放进仙女湖水体。2007年4月,曾某又在岛上成立了梅花鹿养殖公司,鹿场60余头梅花鹿所产生的粪便就堆放在仙女湖岸边,产生的尿液等则经排污沟直接流向仙女湖,成为另一个主要污染源。据景区环境监测站和景区管理处等部门检查结果显示,李某的度假山庄码头距水厂仅1964.41米,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山庄和鹿场排污超标,严重影响了水厂取水口的水源质量。仙女湖景区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多次要求李某、曾某夫妇对度假山庄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整治,并于2008年6月下达通知书,责令李某、曾某夫妇自行拆除养鹿场,但他们都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停止排污      

 

      李某经营的度假山庄不但不配合整治工作,反而向政府提出了高达数百万元的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而这一山庄的不良行为也影响了景区其他景点业主治污的积极性,使景区整治一时受阻。新余市检察机关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重视,特别抽调精干办案人员及时介入调查。2008年8月,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新余市环保部门一同来到度假山庄和梅花鹿养殖公司进行现场取样检验。经现场勘查,发现度假山庄和梅花鹿养殖公司所设置的3处直接通往仙女湖的排污口,距离新余市第三水厂的取水口不足2000米,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这里属于仙女湖饮用水水源的二级保护区,应禁止设置排污口。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还分别找来多名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有效地固定了证据。2008年9月,新余市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显示,梅花鹿养殖公司和山庄餐饮废水排放量为20吨/天左右,废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均超过国家地表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悬浮物超标24.1倍,氨氮超标2.1倍,且非法设置排污口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了污染,违反了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上述证据,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度假山庄和梅花鹿养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2008年10月底,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江西省首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度假山庄和梅花鹿养殖公司两名被告承担特殊侵权责任,停止向仙女湖水体排放污染物,立即拆除鹿场,以消除对新余市市民健康侵害的危险。      

 

      影响:提起公益诉讼的第二天,其他排污业主承诺整改治污      

 

      2008年12月11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出示了客观充分、翔实有力的证据,两名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今年2月,在法院的组织下,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夫妇承诺在3月6日前进行整治,实现污水“零排放”,并对岛上的鹿场进行搬迁。这起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仙女湖景区水质的关注,也极大地触动其他排污业主。除了李某、曾某的公司外,仙女湖景区另外8家从事经营开发的公司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水体现象,这些业主对污水治理却长期持消极态度。而就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第二天,新余市环保部门再次召集这些业主进行治污动员时,他们都主动与环保技术公司签订了污水治理合同,承诺整改治污。日前,仙女湖景区所有岛屿污水处理设备均已安装到位,新余市市民将放心饮用一湖清水。                    (材料取自媒体相关报道及兰州大学硕士论文,唐玉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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