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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万盛纸业有限公司排污案
时间:2016-03-24 10:13:32 来源:暂无数据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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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的万盛纸业有限公司因私设暗管偷排,该公司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并且主管环保的副经理被行政拘留。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万载县首例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拘留的违法案件。

位于江西省宜春市的万载县有“花炮之乡”的称号,是全国五大花炮生产地之一,因此作为花炮产业配套的造纸业是必不可少的。在2015年之前万载县共有30多个造纸企业,且各企业分布散,规模小,质量差,从而导致相关环保部门在对企业排污监管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为了解决排污监管以及环境保护的问题,政府在自2006年起开始对相关企业进行整合。在经过多次整顿、以及布局调整之后,造纸企业的数量大大缩减,由最初的34家缩减至现在的7家。虽然造纸企业有所减少,但是整顿后的企业实现自动化生产,不仅产量提高好几倍,而且在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方面有很大的改善。

但是在新《环保法》实施以及万载县相关部门对造纸企业进行整合之后,仍然有部分企业顶风作案,最典型的企业就是万盛纸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万载县万盛纸业有限公司是原万盛纸业、万和纸业、腾飞纸业和忠信纸业联合后形成的新公司,2009年建厂时总投资557.5万元,以废纸张为原料,加工生产再生牛皮纸、再生花炮纸和擦手纸,年产60000吨左右。2015年5月8日,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万载县环境保护局相关执法人员对万盛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宜春市环境监测站对废水进行监测,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在线监测数据看似正常,但是现场排污口没有外排废水,在线监测探头下废水未出现流动,因此,监测数据反映可能不真实。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废水收集池进了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处于停止运行的状态,同时在废水收集池中也发现有生鲜和木制浮漂,有使用预留暗管的痕迹。后经执法人员查实以及经该公司主管环保的副经理宋善奎供述,该公司每天会产生2400吨污水,而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只有2200吨/天,并且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时候设备有损坏,不能正常运行,而水中有很多沙粒,所以为了减轻工作量,便通过调节废水收集池中的长杆、线、绳、带环铁杆将池底暗管活塞打开,直接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废水收集池中私设的暗管直排到厂区北面的锦江河。该公司的偷排行为直接造成了当地的水体污染。

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万载县环保局早在2014年便发现该企业私设暗管偷排污水,遂于2014年12月24日就对万盛纸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于2014年12月27日前拆除暗管。决定书下发之后,该企业拆除了当时发现的暗管,但企业利用调节废水收集池内的暗管通过三通与规范化排口隐蔽相连,继续偷排生产废水,直到案发才停止偷排废水。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同时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细化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的要求,相关环保部门对江西省万载县万盛纸业有限公司做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及处以行政处罚伍拾万元的处罚。并且,万载县公安局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万盛纸业有限公司的副总宋善奎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作者:刘炀,方津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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