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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乱排乱放污染案件
时间:2016-08-09 21:01:19 来源:暂无数据 浏览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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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上午,此案在崇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人表示,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宣判意义重大,对其本人和广大民众都有教育、警示意义,也体现了公检法及环保部门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决心,提振了民众信心。

2015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与崇义县丰州乡丰州村村民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租赁张某位于该村狐狸坑的一块空地,用于从事电子废弃物炼铜生产。刘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兴建简易鼓风焚烧设施,于同年4月中旬从广东深圳购买18吨以废电路板为主的电子废弃物进行试产。试产成功后,刘某为赚取非法炼铜加工费,联系边某、高某、李某等人装运电子废弃物过程中被崇义县环境保护局查获,共扣押待加工的废线(电)路板原料3货车,焚烧产生的废渣61. 69吨。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加工原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HW10HW49危险废物种类,该厂在生产期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88吨,排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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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曰,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崇义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刘某归案情况说明,崇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旧电路板)的相关调查资料、崇义县丰州乡人民政府请求对丰州境内疑似用电子垃圾提炼重金属企业进行查处的报告,崇义县环境监察大队情况说明、通知,崇义县环境保护局委托函,崇义县环保局证明,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 证人边某、张某等相关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来源:(来自头条号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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